【认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7日

  上榜标签等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关系。

  内容导引解释四个条文,确立了三项实体规则。第一条规定了债签规则,即婚内单方举债只有另一方同意或追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同债。第二条规定了家事代理权行使而发生的债,即一方为满足夫妻日常生活而以单方名义发生的通常是数额较的债,推定为夫妻同债。第三条规定了同受益识别标准,即债权人若能证明夫妻因系争债而同受益有益于同生活或同生经营,则不论有无同举债合意,该债也为夫妻同债。

  点评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叶名怡

  解释的最大亮点是确立了债签规则。该规则源于意思自治的民法法理,即未经民事主体同意不得为其设立法律上的负担或处分其权利。从更深层次说,该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基本尊重。婚姻的历史发展呈现一个基本趋势,即从夫妻捆绑主义到夫妻各自等独立但协作的个人主义,婚姻个体的意志与人格应获得尊重。解释第一条令夫妻债问题回归民法基本原理,可谓拨乱反正的重大立法进步。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而发生的债推定为夫妻同债,该规则既可被视为债签规则的例外,亦可被理解为另一方的同意系推定可得。它是债签规则不可或缺的补充。解释第三条确立了同受益的夫妻债识别标准。在无夫妻举债合意时,因客观上同受益而同对债负责,具有合理性。该条其实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意旨一脉相承,只不过明确了证明责任分配。总而言之,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应了民众长久以的重大关切,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