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债权转股权协议法律文书模板〔安澜法律〕

  债权转股权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资管理公司

  乙方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

  鉴于甲方为依据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资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对丙方的债权;乙方丙方分别为依照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独资公司和有企业;

  截止于年月日,甲方对丙方的贷款债权本息计万元;乙方是丙方的出资人,为丙方的权所有人代表。

  依据华人民和合同法华人民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家经贸委有关债权转股权的政策规定,本协议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节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下列用词具有下述含义

  1.债权人指本协议甲方。

  2.转股债权亦称原债权,特指甲方从银行受让的对丙方的全部合法债权拟定施债权转股权的部分,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应计的罚息等。

  3.剩余债权指甲方从银行受让的对丙方的全部合法债权减去本次拟实施债转股的部分,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应计的罚息等。

  4.债权文件转股债权据以生的全部法律文件。

  5.新公司特指本次债转股完成后,增加甲方作为股并增加注册资本后的丙方,其名称改为电子有限公司。

  6.债转股资指为债转股目的,由债权人投入新公司的并且经评估确认的资,该等资是丙方的与债权人的转股债权额等值的部分资。

  7.评审基准日指对丙方帐面资和负债进行评审的基准日期,即年月日。

  8.评估基准日根据家政策需要对丙方资进行评估的,为对丙方资进行评估的基准日期。

  9.停息日根据家有关政策,本次债转股的停息日为年月日。

  10.债转股完成日新公司办完工商登记手续并获发新营业执照之日。

  11.介机构指为完成本次债转股提供法律审计评估及验资等介服的机构。

  12.股权退出指甲方减持其在新公司的股权的行为。

  13.股权退出期指自甲方成为新公司的股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持有新公司股权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节 债权的确认

  第一条 协议各方确认

  1.截止评审基准日,甲方对丙方的转股债权总额为万元具体债权明细以双方认可的债权确认函为准。丙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主张该债权无效可撤销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存在其他瑕疵的权利。

  2.转股债权和剩余债权的原担保应继续有效。乙方丙方应促使原担保人向甲方提交担保确认函,确认其提供的担保对本协议的债权人继续有效,其为转股债权提供的担保在债转股完成日前继续有效。

  3.乙方承诺与新公司连带地承担向债权人偿付全部剩余债权的义,该项义应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完毕。债权人拥有处理剩余债权的选择权。丙方应按照债权人的指示履行偿还义。

  第三节 新公司的设立

  第二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将转股债权转为对新公司的出资,与乙方一起成为新公司的股。

  第三条 新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第四条 出资额

  1.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乙方出资折合万元的资,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甲方以折合万元的债转股资向新公司出资,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

  2.本条所述的新公司的乙方出资额,如依据家政策规定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的,将根据有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资评估确认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债权人的出资额不因投入新公司有资额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第五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前述转股债权金额,按照随后批准的债转股实施方案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转股债权于债转股完成日转为甲方持有的新公司股权。

  第七条 债权股完成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股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   计

  第四节 债权转股权的实施

  第八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本次债权转股采取整体直接债转股方式实施。

  第九条 资重组。本协议各方同意对丙方进行如下资重组

  1.进入新公司的单位包括。

  2.资重组后,新公司的结构调整为。

  3.新公司的资和权益明细以有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为依据,或经本协议各方书面认可为准。

  第十条

  1. 本协议各方同意,丙方搬迁至城后,土地使用权属直接归新公司所有,即以新公司的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丙方使用的原全部划拨土地由新公 司继续使用,不作为乙方出资,该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所生的收益归新公司所有。如有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处置,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回购甲方股权。

  2.乙方丙方应保证,丙方搬迁至城后取得的土地证房证合法的完整的,并将其作为对新公司的出资。

  第十一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除转股债权和本协议另作处理的或有负债外,丙方的债全部进入新公司。

  由新公司承担的债的具体金额和明细以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为准,或经本协议各方书面认可为准。

  第十二条

  1.债转股前,丙方民实施下岗分流。实施债转股后,新公司在册职工为人,在职职工为人,其在岗职工人,不在岗职工人。

  2.在岗职工的分布为

  公司人;

  结构公司人;

  科贸公司人;

  动力分公司人;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人;

  公司本部管理人员人。

  第十三条 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系根据本次向上报的债转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制订,如有遗漏或不一致之处,以批准的方案为准。

  第五节 政府确认及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乙方丙方应积极申请当地政府下发有关本次债转股事项确认及优惠政策等文件,内容包括但限于

  1.新公司继续享有丙方目前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2.当地政府对本行业企业可以给予的补贴等优惠政策;

  3.当地政府同意减免各方因履行协议约定事项而发生的税费。

  以上优惠政策,最终以政府的确认为准。

  第六节 审计与评估

  第十五条

  为加快本次债转股工作进度,各方同意暂按丙方帐面资值上报债转股实施方案,待批准该方案后,再由甲方指定的审计评估机构根据家有关规定对丙方的资进行审计评估,确定乙方投入新公司资的在基准日的实际价值,以该值相应调整丙方对新公司的出资。

  第七节 负债处理

  第十六条 负债处理

  1.到目前为止,丙方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笔,金额总计万元。

  2.为设备厂提供×笔贷款担保,计万元;该厂如债转股实施成功,则此×笔担保自动失效;如该厂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债转股,则该×笔贷款应转由乙方提供担保,解除新公司的担保义。

  3.为仪器厂提供×笔贷款担保,计万元;该×笔贷款应转由乙方提供担保,解除新公司的担保义。

  4.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万元贷款担保,成为新公司的或有负债。

  第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债转股完成日前,非经各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为他人债提供新的担保。

  第十八条 乙方丙方应积极清理对外担保事项,能够终止担保责任的应尽量终止,不能终止担保责任的应尽量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第 十九条 若在本协议附件二之外,丙方仍有其他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提供担保品质量责任品售后服责任任何可能的行政处罚待决法判决或 仲裁裁决义等,由乙方直接承担此类责任;如导致新公司蒙受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向新公司赔偿,或相应核减乙方持有新公司的同等价值的股权。

  第八节 新公司节程制订要点

  第二十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新公司的节程按如下要点进行制订

  1.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按本协议第七条各方的出资总额确定。

  2.新公司的股名称为资管理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3.新公司的股会由股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股代表应是股单位的高级职员。

  4.新公司的董事长由7名董事组成,由甲方派出4名,乙方派出3名含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生。

  5.新公司的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甲方派出3名,乙方派出2名含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生。

  6.新公司设总经理和财总监。总经理原则上由乙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免。财总监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部门主管由总经理推荐,由董事会任免。

  7.本协议第九节有关股权退出的规定须纳入新公司节程。在甲方股权完全退出前,新公司节程关于股权退出安排的内容不得变更。

  8.若经审计评估,乙方投入新公司资在基准日的价值与帐面现值有较大变化,甲方与乙方另行调整持股比例并商定董事监事人选的选派办法。

  第九节 股权退出

  第二十一条 股权退出方式及资金源

  本协议各方同意,在甲方持有新公司股权期间,通过以下方式使甲方的股权得到减持

  1新公司回购新公司以税收返还固定资折旧利润亏损补贴土地开发及转让收益及其他可支配的资金优先回购甲方持有的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2乙方购买乙方已从新公司分得的全部利润及其他资金购买甲方股权。

  3 甲方转让甲方有权随时向任何第三人转让所持新公司股权。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乙方应当以债权人与第三方约定的价格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第三人受让股权后,按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普通股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股权退出计划

  1.根据家债转股政策,甲方在新公司阶段性持股。

  2.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的股权退出期限为七年,从新公司成立之年起为第一年。甲方应按照持有新公司股权的比例和本协议各方商定的价格合理退出,股权退出的年度计划为年度 甲方股权退出数万元 股权退出比例

  3.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退出新公司的溢价率为3。

  4.退出价格遵循如下公式退出股权价格总额退出股权数×1溢价率×持股年数

  5. 为保障甲方股权的顺利退出,减轻新公司集支付现金的压力,在股权退出期内的每一年,新公司应于当年1月20日前向甲方预支相当于转股债权总额1款项。 乙方无条件地承诺不以任何方式阻止新公司以其拥有的一切资金源和未分配利润回购甲方股权。乙方有义在新公司不能完成本条第1款所列回购计划时,每年以 同样的期限额度和价格购买甲方股权。

  6. 甲方对本节第一条所列股权退出方式以及其他可能采用的退出方式拥有选择权,并且不受乙方的任何限制。甲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退出时,不受本条第 1款所列股权退出计划限制。甲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时并不影响当年和以后各年新公司和乙方向甲方履行以上计划的退出义。当股权 全部转让的,自转让完成日起甲方完全退出新公司;当部分转让的,就转让股权数,从退出最后一年向前倒冲减甲方持股数。

  第二十三条 股权退出的担保

  为确保上述股权退出条款能够得到全面切实履行,乙方应出具保证对甲方在新公司股权到期进行回购的承诺函,该承诺函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帐户监管

  在 甲方持有新公司股权期间,新公司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回购资金专用帐户,通过该帐户收付上述有关股权退出的资金,新公司乙方预留在银行的单 位印鉴由其自行保管,预留在银行的个人印鉴使用甲方指定人员的姓名由甲方保管,甲乙双方同监管上述帐户内的资金,按照上述约定使用。经甲方书面同 意,新公司和乙方可以支用各自帐户内的资金。

  第十节 陈述与保证

  第二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丙方作如下声明并保证

  1.甲方依据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

  2.甲方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3.甲方确实保证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上应尽的各项义;

  4.未经乙方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除乙方丙方相关介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以外的第三者泄露本协议的情况;

  5.甲方承诺言严格按照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债转股工作的规则办理本债转股事宜;

  6.甲方作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7.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节程有与他方签署的其他协议;

  8.自债转股完成日起,保证严格遵守新公司节程,正当行使股权利。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1.乙方丙方依据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有权处置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相关资及本次债转股的有关事项,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不得另从事和发展与新公司构成竞争的业,与新公司相关的技改项目将优先支持投入新公司;

  3.在债权人全部股权从新公司退出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所持新公司股权,但是以该股权向甲方设有质押的及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4.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丙方与他方签署的其他协议;

  5.丙方向甲方及介机构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原件相符;

  6.丙方未向甲方及介机构提供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7.丙方保证对其拟投入新公司的资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等资向新公司提出任何请求;丙方并已向甲方真实完整地披露了所设置的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性权益,除经协议各方确认的外,该等资在债转股完成前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和限制性权益;

  8.丙方保证其拟投入新公司的固定资处于良好状态,可按其本用途正常使用,而无须立即进行大修和报废;

  9.丙方已遵照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缴纳了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款;若因欠税给新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丙方负责补偿;

  10.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丙方未涉及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事件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

  11.乙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和便利,以保证新公司的注册登记和正常运营,并适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获取相关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减员下岗的分流方案主辅业及服配套设施剥离等批准文件,公司变更登记的所有报批手续和登记手续等;

  12.自债转股完成日起,乙方保证严格遵守新公司节程,正当行使股权利;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丙方不得向除甲方相关介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以外的第三者泄露本协议的情况;

  14.本协议签订后债转股完成前,丙方任何重大经济行为应事先征求甲方意见。

  第十一节 债转股实现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七条

  1.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方可生效

  2.本协议业已经本协议各方加盖公节,并由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3.本协议附件均已制作完成并经本协议各方书面认可;

  4.本次债转股的实施方案已获批准同意;

  5.地方政府下发有关本次债转股事项确认及优惠政策等文件;

  6.新公司的节程已修订完毕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关人选已确定,并经本协议各方书面认可。

  第九节 所述的担保已出具并生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家债转股政策要求,甲方可以书面放弃本节所述的部分前提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上述前提条件条款,如果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全部成就或得到满足,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的履行无必要或无法履行,则本协议不生效或自动终止,本协议对各方不再具任何约束力,转股的债权债关系自动恢复原状。

  第十二节 费用的承担

  第三十条 因签署本协议所发生的聘请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丙方垫付,并于债转股完成后,由新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若本次债转股因故未能最终完成,前款所列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第十三节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义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2.债转股完成后丙方应负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本协议第九节所列声明与保证,任何一方所作声明与保证若被证明为不正确,并因此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则作出不正确声明与保证的一方应负责赔偿所蒙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节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 三十五条 本协议各方约定,因解释和履行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时,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根据该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性,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并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差旅费等。

  第十五节 协议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若批准的债转股实施方案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应按照批准的方案修改本协议。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及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订阅补充协议。

  第十六节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 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节 其他约定

  第三十九条 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节后成立,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下述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资管理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附件一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十五条出具的保证到期收购甲方在新公司的股权的承诺函

  附件二与丙方及其资或权益相关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及因环境保护知识权品质量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侵权之债事项明细

  附件三转股债权列表

  法律并不是一个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有人说,律师办理的不只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作为律师,要为了正义去寻求最优解。在这个过程,我们要不断把事实向法律规范拉,也要不断把法律规范向事实拉。只有这样,才能保固隄根,频岁安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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